监督管理仍需加大力度。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少造价咨询单位原先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各自为政,目前虽然已脱钩,但人们的思维一下子没有转变过来,遇到问题,尤其是出现违规违纪现象时,还是习惯于求助于原来的娘家或往其推脱,使得造价管理部门难以采取严厉措施,相应的惩戒力度比较薄弱,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是行业协会缺乏权威,目前还无法或不愿对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个人“清理门户”、逐出本行。一些造价咨询单位虽然名为中介,但似乎又是委托方的代言人;名为公平、公正、独立,但又处处维护委托方的利益,形成谁委托谁受益的现象。这些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制约机制、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功能严重缺乏造成的。
二、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督管理的思考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造价咨询市场的正常运转,阻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新的形势要求工程造价监管人员及从业人员不但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自我提高跟上时代的步伐,而且要用完善的法规和科学加以引导,规范和保障造价咨询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以下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谈几点想法:
(一)大力扶持专营类造价咨询单位加强对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管是为了发展中介机构,培育社会的自治能力,促进自由竞争,反对行业垄断。而现实情况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承接业务时的恶性竞争非常普遍,甚至是捉对厮杀,最后两败俱伤。例如,按规定收费标准为3‰,而最终收费为1‰也不足为奇。当然,这种情况是不会出现在自负盈亏的专营类造价咨询单位的,因为他们不可能做亏本买卖,他们亏不起。同时因为他们的风险较大,因而必将对业主高度负责的完成咨询业务,以信誉争市场。而有“主业”作为后盾的咨询单位可以不计后果,不以此赢利,这仅仅是他们的“中间业务”,而不是“主业”。这种行为不仅不会促进公平自由竞争,反而会导致垄断。所以,大力扶持专营造价咨询单位势在必行。不然,我们将不可能培育出真正有竞争实力而且又有较高专业业务水平的造价咨询单位,今后也难以与外地大型的工程咨询公司抗衡。
(二)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及责任赔偿制度要建立公开不良记录的制度,处罚信誉不良的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或严重失误的,由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利用造价信息网络等媒体在“黑名单”上予以公布,并在年检时给与处分,直至取消其资质或执业资格。此外,还可由行业协会根据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履约纪录、营业记录、资信情况等进行信用评级,以促进造价咨询人员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认真的完成工作任务。
从行业自律和信誉角度看,还必须建立责任赔偿制度,以增加造价咨询单位的不公正成本,以约束其行为。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还应建立与此配套的“专业责任保险”制度。因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以后,造价咨询单位会面临更多的风险,特别是一些新技术含量高、项目特征复杂的工程造价咨询,风险更大。
(三)正确引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目前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普遍实力薄弱,公司规模偏小,技术力量不强,主要的经营范围依然还局限于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标底的编制、结算的审核,专业范围也主要限于土建、安装、市政,面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还不能及时应对。所以,开拓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开展全过程的工程造价服务是非常迫切的。目前,造价咨询单位在建设程序的前期介入可以说还是一片空白,但在前期特别是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却是影响造价的关键。这就需要我们不仅要在广度上,还要在深度上进行发展。当然,真正要实现这一转变,我们造价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是问题的焦点所在,我们只有在这个问题上消除分歧,达成共识,才能为造价咨询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此外,造价咨询收费规定不合理,也是制约造价咨询业发展的一个客观因素。例如,工程结算审定与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编制等内容的收费差异甚远,而且专业不分,造成苦乐不均的现象,这将不利于专业均衡和全面发展。所以,制定一个比较切合实际的指导性收费规定是非常需要的,但是也不要规定得太死,最好由市场自身决定。随着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激烈的竞争,按照优胜劣汰的市场发展机制,必然会有一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可避免地被淘汰出局,而管理技术水平高、服务好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将拥有更大的商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兼并、重组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趋势。
(四)强化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要实现有效管理,就要求我们制定的标准要适当,要具有可操作性,要管就管到实处。现在的资质年检制度应该引导造价咨询单位不断引进先进的高科技管理手段和工作手段,培养他们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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